索 引 号: 035200008/2026-00117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大同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 2026-09-01 09:56
标题: 大同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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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9-01 09:56 来源:大同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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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民发〔2026〕25号

大同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民政局:

大同市民政局
‎2026‎年‎9‎月‎1‎日

    《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已经市民政局第31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晋民发〔2026〕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临时救助是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等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采取发放救助金或配发实物等方式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第三条临时救助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应救尽救,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及时救助;

(二)坚持适度救助,保持救助水平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主要解决求助对象吃穿等基本生活困难为目的,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

(三)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审批公平、结果公正;

(四)坚持资源统筹,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家庭自救、政府救助和社会帮扶有机结合。

第四条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临时救助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按程序将一定额度的临时救助审批权限委托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二章 对象范围

第五条根据困难情形,将临时救助对象划分为急难型、过渡型、支出型三类。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是指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紧急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主要包括:

1.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2.因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且依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3.因家庭或个人发生重大困难情形,在申请、等待其他社会救助或慈善帮扶过程中,基本生活难以为继需要立即给予救助的;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急难情形。

(二)过渡型救助对象。主要是指因遭遇特殊困难,依靠家庭或自身在一定时间内无法摆脱困境,且其他救助政策暂时无法覆盖,基本生活出现阶段性困难的个人。主要包括:

1.受特殊时期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3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失业人员;

2.受特殊时期影响毕业后暂未就业,且其他救助政策无法覆盖,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独立生活的高校毕业生;

3.刑满释放、戒毒康复6个月内未能融入社会,基本生活出现困难,依靠自身或家庭无法摆脱困境,且其他救助政策无法覆盖的人员。

(三)支出型救助对象。指因刚性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低收入人口(按大同市民政局《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认定)。

第六条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生活无着的流散人员救助管理、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以上所称“家庭”“家庭成员”按山西省民政厅《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核确认办法》中规定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确定。有法定赡(扶、抚)养关系,但未长期共同生活的义务人,应主动配合民政部门开展赡(扶、抚)养费的核查。


第三章 申请受理

第八条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都可向户籍地、居住地或急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同一事由只能向其中一地申请),也可通过山西政务服务平台“高效办成一件事”专区或通过“三晋通”小程序进入“晋心救”服务界面在网上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紧急情况下,申请人可直接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九条主动发现受理。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救助经办机构应主动摸排辖区内的困难对象,发现或收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推送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协助其申请临时救助。

第十条临时救助申请应配合提供以下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或居住证(居住地申请时提交);

(二)申请、授权及承诺书;

(三)低收入家庭入户调查暨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经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低收入人口可不提供);

(四)家庭(个人)遭遇困难情形的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办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并登记;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补齐所需材料。线下受理的申请,应当及时录入山西省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


第四章 审核审批

第十二条临时救助审核审批分为紧急程序和一般程序。急难型救助适用紧急程序,过渡型、支出型救助适用一般程序。

第十三条急难型救助。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办机构可实行急难事项“小额快救”,确认符合条件的,直接在救助业务系统中登记救助对象基本信息、急难情形、救助金额等信息,不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公示。“小额快救”办理时限一般不超过3天。

第十四条过渡型救助。参照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收入财产核对、入户调查、公开公示、审核审批等程序。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再次核查,并进行民主评议。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办机构应当予以审核审批。

第十五条支出型救助。参照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收入财产核对、入户调查、公开公示、审核审批等程序。已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低收入人口可不再开展经济状况核对,按照大同市民政局《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实施细则(试行)》规定,重点核实其刚性支出情况。

上述低收入人口,是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

第十六条临时救助金额人均不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4倍的,可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临时救助金额人均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4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临时救助审核审批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至30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临时救助信息应在申请对象所在村(社区)公示7天,内容包括救助对象姓名、救助类别、救助金额等。公开公示公民信息要依法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开无关信息。

第十八条申请人拒绝提供申请所需材料,或者拒绝配合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受理机构可以终止审核审批程序。


第五章 救助方式及标准

第十九条临时救助可采取发放救助金、实物和转介服务等救助方式。

(一)发放救助金。临时救助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对于急难型临时救助对象可发放现金。

(二)配发实物。根据救助对象基本生活的实际需要,对不能自主生活的临时救助对象,可采取发放食品、衣物等方式给予救助。

(三)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后,临时困难转为长期困难的对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相关人员应协助其申请基本生活救助和专项救助,做到应救尽救。对政府救助后仍不能解决其困难的,可转介至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给予救助帮扶。

第二十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因教育、医疗等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可按照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审核审批程序,给予临时救助。原则上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发放”的方式,定期定量发放临时救助金,初次发放一般不超过总审批金额的60%,剩余部分可根据教育、医疗等必需支出情况按月(季)发放。

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后,采取变更救助方式、增减救助金额或者终止救助等。

第二十一条临时救助标准应统筹考虑困难类型、困难影响程度等情况合理确定。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标准。急难事项“小额快救”,根据救助人数分档确定救助标准,人均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当地1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过渡型救助对象标准。根据实际困难情形及持续状况确定,人均救助标准不超过当地3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和,且年度内救助不超过1次。

(三)支出型救助对象标准。根据救助对象医疗、康复、教育等必需支出情况和救助人数分档确定救助标准,人均最高救助标准不超过当地6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和。

临时救助标准按照“临时救助标准参照表”测算(见附件),所得金额向上十位数取整。

第二十二条通过“一事一议”认定的其他困难家庭,以及遭遇重大生活困难人均救助金额超过当地最高救助标准的情形,均应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救助额度。

第二十三条对申请人生活确实困难,但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失联或拒不履行义务的,可通过“一次审批、分阶段发放”的方式给予临时救助。


第六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四条临时救助资金使用应严格执行相关资金管理办法,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滞留。

第二十五条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置一定额度的临时救助备用金,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提高救助时效性。

第二十六条发放实物救助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通过规范程序采购所需物资。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监督指导、绩效评价,突出制度效能的发挥,强化结果运用。

第二十八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政务大厅、办事大厅、便民服务中心等场所醒目位置公开临时救助相关政策,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及时受理临时救助投诉、举报事项,及时查处、纠正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十九条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因客观原因导致工作出现失误偏差但能及时纠正的,应当依法依规予以免责或减责;未依法履行救助管理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实施细则中明确适用的政策文件有关规定如有调整,从其规定。县级民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操作规程。

第三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2020年9月23日大同市民政局印发的《大同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同民发〔2020〕4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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